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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意识形态工作制度(辽石化大机关[2017]7号)

2017年12月29日 09:23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机关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方向。守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切实履行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体责任,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 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机关党委担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机关党委书记是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把握正确导向,管好队伍,带头履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机关党委委员结合党建分工,协助机关党委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和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机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结合分管工作,抓好意识形态工作。

第四条 摆正意识形态工作位置。机关党委、各党支部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履职尽责的重要内容,列入履职尽责项目工作清单,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报告、考核、通报机制。机关党委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定期报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意识形态工作是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年度考核指标的一部分,凡属重大情况须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守牢意识形态阵地。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动权,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建立健全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所属网络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工作力量,强化意识形态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加强本支部单位微博、微信、QQ等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运用。各职能处室要严格执行哲学社会科学论坛、报告会、讲座等审批备案制度,向宣传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七条 强化意识形态重大问题处置。对错误思潮和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善于做好不良信息等教育引导转化工作。做好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处置工作。

第八条 建立追责问责机制。机关党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督查督导,对党委委员、领导干部、各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实行追责问责,上报学校党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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