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领导,规范党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机关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的召开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涉及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视会议内容需要,党委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3.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在会前提出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二、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1.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汇总,最终由书记确定。
2.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送党委委员,以便会前做好议事准备。
3.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要提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
4.凡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事项,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决定。
三、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3.讨论通过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4.讨论审批所属基层党支部的建立、换届改选和人员组成。
5.讨论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宣传、统战、群团、稳定等方面工作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6.讨论审批所属基层党支部的建立、换届改选和人员组成。
7.审批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8.讨论并决定对基层党支部工作量化考核情况定档,讨论决定民主评议党员的定档、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9.讨论通过并报送上级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优秀勤政廉政干部等评选的推荐结果。
10.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11.党委领导职责规定的或需要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四、党委会的决策
1.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
2.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3.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成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4.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家属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实行回避制度。
5.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达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6.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五、党委会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作出的决定,由党委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2.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3.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负责人要对工作完成情况向党委会作出汇报。
2018年4月10日